(桂科计字〔2018〕2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桂科政字〔2018〕195号)文件要求,现面向全区开展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机构(下称“管理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
管理机构是指自治区科技厅委托或认定的具有良好的科技创新服务工作基础条件的机构,负责创新券的发放和兑付管理以及服务提供机构的管理,以及其他与创新券相关的管理工作等。
二、管理机构的申报条件
拟申报管理机构的单位或组织,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西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等具有承接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拥有相对健全的机构设置,能独立开展工作。
(二)具有良好的科技创新服务工作基础条件(有独立的办公场地;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职的工作人员,且应具有能胜任该项工作的相应职称的技术人员;有必要的办公设备等)。
(三)有较强的科技服务能力和丰富的科技创新服务工作经验。
(四)有较强的科技管理工作经验,熟悉科技相关的政策法规。
管理机构原则上不能申报成为创新券的服务提供机构与领券机构。
三、管理机构的遴选流程
管理机构的遴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单位编制申报材料,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
(二)评审: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核查,确定候选名单。
(三)遴选:经自治区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管理机构名单。
(四)报送:自治区科技厅与管理机构签订工作合同,并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四、申报管理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一)创新券管理机构申请表(盖章),如有上级管理部门,须有上级管理部门意见并盖章;
(二)单位法人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盖章);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财务审计报告或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五)申报单位的科技创新服务工作基础条件与证明材料(如办公场地、管理制度、专职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办公设备等);
(六)创新券管理机构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七)申报单位的科技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八)申报单位的科技管理工作能力和相关经验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五)按顺序装订,(六)-(九)按顺序装订。
五、管理机构的服务期限
本次遴选出来的创新券管理机构服务期限为3年。
六、管理机构的材料报送
申报材料纸质件须装订成册,一式5份,于2019年1月7日前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所有电子版材料打包发送至电子邮箱。
七、联系方式
地址:广西南宁市新竹路20号自治区科技厅规划财务处。
邮编:530022
联系人:朱念
联系电话:0771-2630956
电子邮箱:fzc@gxsti.net
附件1:创新券管理机构申请表.doc
附件2:创新券管理机构申请单位基本情况.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8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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