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广西科技智库专项管理,打造一批定位明晰、特色鲜明、国内知名的高水平广西科技智库,充分发挥科技智库的专业优势和决策作用,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智库管理办法(修订)》(桂科政字〔2022〕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自治区科技厅起草了《广西科技智库专项实施细则(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意见反馈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
接收地址:fgzh@kjt.gxzf.gov.cn。
(二)信函方式
材料受理地址:广西南宁市新竹路20号1号楼自治区科技厅法规综合处,邮政编码:530022。请在信封上注明“广西科技智库专项实施细则(试行)”字样。
(三)电话方式
电话:0771—2632965。
二、受理截止日期
反馈意见受理时间截止2023年3月2日。
附件:广西科技智库专项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广西科技智库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科技智库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打造一批定位明晰、特色鲜明、国内知名的高水平广西科技智库,充分发挥科技智库的专业优势和决策作用,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智库管理办法(修订)》(桂科政字〔2022〕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广西科技智库(以下简称科技智库)。
第二章 专项来源、设立宗旨和支持原则
第三条 专项由自治区科技厅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在建设周期内的科技智库发展。
第四条 专项设立的宗旨是:以服务广西科技创新重大决策为使命,以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问题为研究重点,聚焦制定科技战略规划政策、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改革、优化科技战略力量和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为广西科技创新发展提供研究支撑、决策咨询和综合服务。
第五条 专项支持原则是:
(一)目标导向原则。支持科技智库专业化、科学化、学科化发展,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力,为广西科技创新提供高质量的决策咨询服务。
(二)适度倾斜原则。在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智库实行稳定经费资助的基础上,对上一个建设周期终期评估等级为优秀的科技智库实行适当倾斜,给予额外奖励。
(三)专款专用原则。专项(含奖励部分)仅限用于科技智库数据库建设、调查研究、交流合作、人才培养、科技领域研究成果应用转化等方面,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四)追踪问效原则。坚持过程导向、结果导向,在科技智库建设周期内或建设期满后,可通过自查、抽查等方式,对专项的执行开展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科技智库决策研究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等因素综合统筹专项使用,原则上在一个建设周期内给予每个科技智库不低于20万元的支持经费。
第七条 三年建设周期结束后,自治区科技厅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科技智库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其中,优秀率原则上不超过同一建设周期科技智库总数的30%。
第八条 科技智库建设周期结束后,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部门预算情况,可安排不超过年度预算经费的30%,用于一次性奖励上一轮终期评估等级为优秀的科技智库。
第四章 专项发放
第九条 专项实行项目管理,按科研行为规范要求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及评估评价等环节管理,以项目的形式拨付、管理和使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接到自治区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书面或电话通知后,科技智库应于15个工作日内与自治区科技厅签订《广西科技智库建设任务书》(暂名),约定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等事项。逾期不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专项支持。
第十一条 由多个单位联合建设的科技智库,自治区科技厅将奖补经费拨付至牵头单位账户,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开展、任务完成和贡献大小等因素,自行协商分配。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实行总额预算、包干制的原则,不编制经费预算科目,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科技智库年度建设运行报告和三年建设总结。
第十三条 鼓励依托单位根据建设需要,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多渠道支持科技智库建设,并建立专项管理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规范运行,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将有限的专项经费用在刀刃上。
第十四条 强化单位法人责任,科技智库依托单位要动态监管专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专项合理规范使用;将专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十五条 科技智库负责人是专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专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在确保专项规范合理使用的前提下,由科技智库负责人根据科技智库建设需要,自主决定专项使用。
第十六条 科技智库出现依托单位机构撤销、退出科技智库或被除名科技智库等情况的,应及时退回剩余专项经费。
第十七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专项经费使用效果作为下次安排专项和科技智库终期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利用专项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决策信息、论文和专著等)实行文稿自负,不代表自治区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观点。所有研究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研究导向,无政治性错误,无意识形态问题,无知识产权争议,无学术不端等行为。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需在封面或首页等显著位置注明“获得广西科技智库专项资助”等字样。
第十九条 因撤销、除名、退出等原因,不在新一轮科技智库建设周期内的,原则上不得对外宣传为科技智库;上述情况的科技智库,确因工作需要宣传的,应标注获得认定科技智库建设周期,不得误导公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智库管理办法(修订)》(桂科政字〔2022〕40号)等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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