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规〔2018〕3号
有关市、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商务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财政部《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6〕6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合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的通知》(桂财预〔2017〕21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 政 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 务 厅
2018年3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财政部《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6〕6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合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的通知》(桂财预〔2017〕21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和财政厅以及相关单位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职责:
1.会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范围,编制年度申报通知或指南,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
2.负责专项资金投资中除商贸服务业及促进消费转型升级领域项目之外的服务业项目库的建立,以及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具体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和监督以及信息公开工作)。
3.组织专项资金中除商贸服务业及促进消费转型升级领域之外的服务业项目的实施和绩效考评工作。
(二)自治区商务厅职责:
1.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范围,编制年度申报通知或指南,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
2.负责专项资金投资中商贸服务业及促进消费转型升级领域项目库的建立,以及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具体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和监督、以及信息公开工作)。
3.组织专项资金投资中商贸服务业及促进消费转型升级领域项目的实施和绩效考评工作。
(三)自治区财政厅职责:
1.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资金额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2.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开展总体绩效评价。
3.配合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范围,编制年度申报通知或指南,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四)设区市、县(市、区)的发展改革、商务、财政部门参照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根据自治区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相应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资金审核拨付、实施管理、信息搜集、绩效评价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服务业新行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自治区提出的服务业重大发展事项、贫困县服务业发展,以及配套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其他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和切块方式分配。基本建设、平台轻资产等领域的项目,以项目总投资规模作为参考值,按照一定比例按项目法安排投资补助,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切块方式分配。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企业,支持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发展上台阶”等其他领域的项目,根据地方需求和年度目标,以及自治区确定的补助标准,主要采取切块方式分配。
贫困县服务业发展项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统筹整合使用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涉农资金的通知》(桂发改服务〔2016〕1418号)的有关要求,采取切块方式分配,主要用于贫困县服务业项目建设。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形式。
(一)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性补助。原则上补助标准控制在总投资额的10%以内,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500万元。
(二)以奖代补。对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应当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根据规定标准和实施效果,安排奖励资金。
(三)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贷款贴息范围为项目实施期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贷款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中长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用于支持基本建设类项目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项目外的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已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属于专项资金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人员、资金等相关条件已具备。
(四)财务制度健全,经营能力较好,近三年来无财政、税务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诚信记录良好。
第十条 项目申报的条件:
(一)基本建设、平台轻资产等领域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总投资规模原则上要达到1500万元以上,重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适当降低总投资规模。
2.项目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带动性,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示范带动作用。
3.项目单位应当与审批(或核准)批复文件、或备案登记文件上的项目单位一致,项目单位要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4.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或备案)、规划选址、环评、项目用地、节能等各项审批手续。
5.项目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原则上能在2年内建设完成。
(二)其他领域项目的申报条件由申报通知或指南另行提出。
第五章 申报与下达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要与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启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于当年10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开展下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一)申报工作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开展。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拟申请补助方式及金额,提交申报材料;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商务、财政部门,经设区市发展改革、商务、财政部门初审后,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
属自治区直属企业的项目,建设地点在地方的,应当通过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商务、财政部门上报;确需单独报送的,应当征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意见后申报。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申报项目及资金需求进行初审。视实际工作需要,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机制,委托第三方资质评估机构,根据申报指南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报项目和材料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可提前下达部分,原则上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研究提出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应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资金提前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告知的服务业专项资金预算,全额列入下一年度本级预算。
第十三条 无法提前下达的部分,应按照《预算法》的规定,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方案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设区市发展改革、商务、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并细化下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建设内容,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应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要求,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自治区本级实施的项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70号)执行,由市、县实施的项目按市、县有关财政投资评审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要细化到具体单位并编入年度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中用于在自治区本级列支的部分要在编制年初预算时原则上按照资金管理办法100%细化到位。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与投资计划同文下达。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一个文件一次性全部提前下达市县;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在预算执行中按照《预算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原则上以一个文件全部下达。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预算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采购。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平台轻资产等领域项目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选址规划批复文件(第一次申请时需提供);
(二)项目审批、核准等审批文件或备案登记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和投资概算(第一次申请时需提供);
(三)项目用款申请书(内容需包含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等项目基本情况,各项资金的到位、使用及结余情况,并提出申请用款额度等);
(四)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提供政府采购合同副本。
其他领域资金拨付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管理需要,明确所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阶段按比例拨付。
(一)财政补助资金额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项目完成投资和建设内容后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
(二)财政补助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开工后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的40%;项目累计完成投资额达到一半,或当年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财政部门再拨付专项资金的50%(累计拨付90%)。项目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完成财政投资评审,拨付剩余的10%。
上述项目进度完成情况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并提供同级财政部门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下达资金预算后2年以内的结余资金,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调整用于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连续2年未用完的资金,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6〕66号)的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投资计划提出的建设周期时限超过2年以上的,按照项目建设周期时限执行。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作为设区市考评的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另行单独申报下达专项资金的自治区主管部门)为考评对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和项目绩效再评价。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采取自查自评、集中考评等形式进行,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自治区绩效办统一部署实施。
(一)绩效目标申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在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时,要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预算绩效目标。
(二)绩效目标下达。下达资金计划时一并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三)绩效目标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跟踪监控,并在年度结束后,对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相关材料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评价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
(四)评价结果应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确认或实施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于分配到贫困县的专项资金,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7〕89号)开展绩效考评。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商务、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负责抓好本辖区内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除涉密信息外,其余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信息公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6〕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负责,设区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对项目初审结果负责。投资计划下达后,发现项目单位伪造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审批部门违规出具前期工作批文、转移和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收回已下达的资金;对涉事的地区或部门,在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时,酌情减少专项资金安排规模。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项目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及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行为的,追回骗取及违反规定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同时,将涉事单位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并将违法违规信息推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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